欧美老少欢杂交另类_va天堂_天天狠天天透天干天天怕处_果冻文化传媒www一欢迎您 - 免费国产一区

中國周刊

法治論壇:《民法典》誠實信用原則對不當商標申請行為的規制

2021-04-02 15:01:51 來源:中國周刊

微信圖片_20210402150045.jpg

作者李偉民,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偉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法學博士;萬程,北京市偉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正是由于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和李文亮醫生為抗擊疫情所做出的重要貢獻,“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標識已被賦予了特殊的意義。個別商標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了“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標,引發了社會熱議,這種行為無疑傷害了人民群眾的感情,該行為應該受到批評與規制。對這種商標申請行為,我們應該從法律層面予以分析并且建立應對這種新情況的規則。

2020年2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中國商標網發布《商標局嚴厲打擊與疫情相關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以下簡稱:《打擊惡意申請》)的通知,旨在制止惡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標的不當申請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對于大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進行了回應,明確指出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是武漢抗擊疫情前線醫院名稱,是疫情防控期間全社會輿論關注焦點,是全國人民團結一心,抗擊疫情的重要標志之一。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以外的其他申請人將其作為商標注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同時,李文亮是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醫生,因接診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將其姓名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因此,“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注冊申請依法應予駁回。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其他不良影響”對系列“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注冊申請進行“管控”。誠然,注冊“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傷害了公眾的感情,確有搭疫情特殊標志和名稱便車的嫌疑,理應受到制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嚴厲打擊惡意申請行為的態度應受到鼓勵和支持。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作為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在對部分異常商標申請做出“管控”、不予注冊、駁回等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并且具有可訴性,需做到有法可依,因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的行為最終也要接受司法的審查。《商標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的行為應該以《商標法》為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管控“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系列商標的注冊申請行為,是否合適,是否符合《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立法本意,還是應當適用《商標法》誠實信用原則,存在討論的空間,有必要進一步進行分析。筆者認為,以特殊醫院、醫生名稱的商標申請,除非醫院和醫生本人申請之外,這種行為明顯是違反《商標法》第7條誠實信用的行為,并不必然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而不予注冊。

一、疫情中不當商標申請行為的性質分析

由于個別申請人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惡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系列商標的行為引起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當時在其官網發布《打擊惡意申請》,該通知以惡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系列商標的行為存在“不良影響”為由,對惡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系列商標的行為進行“管控”,旨在制止上述不當申請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存在“不良影響”規定在《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中,對于該條款的適用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對該規定的適用是否得當,是否符合《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立法本意,可以從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內涵展開說明。

(一)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正確理解

《商標法》第10條所規定的情形屬于“商標禁用規定”,其中具體包括禁止作為商標標志的情形及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的情形,《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在《商標法》第10條之中,同樣屬于禁止作為商標標志的情形。關于對于該條規定的內涵,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解釋,《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是指商標不得含有淫穢、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與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的內容,如用“二房佳釀”作飲品商標,用“雞婆”做調味品商標等,都是應當禁止的。

同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指出,“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2019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指出,“對‘其他不良影響’的判斷因素條款規定為,公眾日常生活經驗,或者辭典、工具書等官方文獻,或者宗教等領域人士的通常認知,能夠確定訴爭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具有《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可見《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指“不良影響”,應是商標標志本身含有淫穢、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與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的內容,而非申請商標的行為具有“不良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其發布的《打擊惡意申請》認為,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以外的其他申請人將“火神山”“雷神山”作為商標申請的行為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顯然,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對于《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其他不良影響”的適用與相關規定并不十分一致。

筆者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混同了商標標識本身結構和含義的不良影響和惡意申請行為本身造成的不良影響。“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標識作為商標,標識本身沒有任何負面的含義,本身沒有任何“不良影響”。相關法律已經對“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并且,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具體應用也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意見和做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安徽省亳州華夏第一井酒廠駁回復審(2012)高行終字第1923號二審行政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或其構成要素本身的不良影響,而非該標志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會造成不良影響。本案中,申請商標‘華夏第一井’作為文字商標,該商標及其構成要素本身并不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據此可見,不論是相關法律規定,還是在具體的司法判決中,全國人大常委會、人民法院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中“其他不良影響”的理解基本是一致的,均認為《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是指商標標識本身可能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而非申請商標的行為可能會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申請人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為由,對上述申請行為進行管控明顯不符合《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立法本意,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條文的立法解釋,人民法院對該條文的理解和適用存在不一致。

綜上所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其發布的《打擊惡意申請》中,將惡意申請系列含有“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以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為由進行管控,屬于適用法律不準確。《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稱“不良影響”,本意是指商標標識本身可能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而非商標申請行為會產生消極負面的意義。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為由,對惡意申請“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進行管控,不符合《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立法本意。加之《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本身就具有相對較大的開放性,對該條款的適用應該嚴格遵從法律的規定,不宜從行為惡意出發由果導因,擅自擴大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將惡意申請行為也納入《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運用《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對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進行管控并進一步不予注冊,存在法律適用不準確的問題。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管控行為帶來的影響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如將申請“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以《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進行管控并不予商標注冊,可能會出現邏輯矛盾以及損害正當商標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打擊惡意申請》中指出:“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以外的其他申請人將其作為商標注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因此,“火神山”“雷神山”商標注冊申請依法應予駁回。”如前所述,由于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在抗擊疫情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已被譽為“生命方舟”,已經具有特殊的含義,李文亮醫生為抗擊疫情作出重要貢獻的英雄,被稱為“疫情逆行者”。“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不僅沒有“不良影響”,不會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相反,“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還具有十分積極正面的象征意義。如果抗疫醫院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應該得到鼓勵,李文亮家屬等申請“李文亮”商標,也應該得以鼓勵,不應該禁止和限制。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將“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商標認定具有“不良影響”無疑存在邏輯矛盾。

另一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打擊惡意申請》將“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認定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可能會不適宜地損害正當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如前所述,《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屬于“商標禁用規定”,即屬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申請含有“不良影響”的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如將“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認定為屬于《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情況,那么不僅惡意申請人不得使用和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系列商標。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使用和申請“火神山”“雷神山”系列商標,李文亮家屬使用和申請“李文亮”商標,也會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不良影響”認定結論的制約和限制,從而也不得使用和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系列商標。固然惡意申請人不能申請上述商標,但這也同時不適宜地限制了正當權利人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合法權利。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將“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認定具有“不良影響”,無疑會損害正當權利人對于“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合法權利。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對申請“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進行管控和不予注冊,不僅不符合《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立法本意,而且可能出現邏輯矛盾,可能也會損害正當權利人合法權利的情形。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適用

誠實信用是一種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強調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需要同時尊重他人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梁慧星教授在其著作中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及地位已作出清晰地描述,“誠實信用原則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樹立了一個‘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隱約地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民法的帝王規則,其內涵非常豐富”。《民法總則》對于誠實信用原則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再一次對誠實信用原則作了規定。但是,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帝王規則,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僅通過民法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概括性規定,尚不能準確把握該原則的具體含義。因此,在討論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的適用之前,有必要先明確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徐國棟教授在其文章中將誠實信用原則總結為“語義說”與“一般條款說”兩種爭論。“第一種觀點主張,誠實信用原則重點關注民事主體的具體行為,強調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需重承諾、守信用,不得實施欺詐行為;進一步說,‘語義說’僅看到了誠實信用原則指導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價值,把該原則的范圍限制得較窄。另一種觀點主張,誠信原則具有強制性效力,除了指導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從事民事活動外,還發揮著彌補法律漏洞、引導法律與時具進的作用。”現在關于“語義說”與“一般條款說”這兩種觀點的爭論已逐漸減少,“一般條款說”已成為目前的通說觀點。由此可見,誠實信用原則除了指導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意義外,還應具有一般條款的強制效力。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地位

如前所述,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帝王規則積極引導民事主體重承諾、守信用,規范其參與民事活動的行為,該原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說明的是,盡管誠實信用原則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1983年我國《商標法》起草之初,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直接引入我國《商標法》之中;隨著法治觀念不斷提升,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后續修正,逐步引入我國《商標法》,下面對誠實信用原則如何引入我國《商標法》進行具體的說明。

我國《商標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在《商標法》實施37年的時間里,已取得非凡成就。極大地提高了經營者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商標申請量已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其中部分品牌已成為世界知名品牌,在全球范圍內都享有較高知名度,與此同時,各級法院審理涉商標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水平也在迅速提高。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商標法》實施后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與此同時所暴露的問題也值得思考。

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第27條早已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商標法》;但在司法實踐中,惡意申請、搶注、不正當使用的行為卻屢禁不止。在較長的一段時間里,社會輿論往往對惡意注冊商標的行為予以肯定評價,這種社會輿論更是進一步助長“搶注之風”時,部分對“惡意注冊商標的行為”持肯定評價的支持者認為,“申請在先原則”是《商標法》的基本規則,搶注行為符合該原則,應該受到肯定。

顯然,這樣的觀點與基本商業道德相違背,導致搶注、惡意異議等不正當行為更加猖獗,對正常的經濟秩序造成嚴重破壞。隨著法治理念不斷提升,對于《商標法》的理解也在不斷深入,關于惡意搶注行為是否應受到規制已無爭議,我國2013年修訂后的《商標法》首次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現在更多應討論的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如何適用,如何遏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商標法的特點,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商標法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特點,誠實信用原則是社會主體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基本條件,也是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其次,隨著生產技術的不斷進步,商標領域的利益關系也變得更加復雜;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也在不斷變化,層出不窮,商標法中具體的法律規范也難以全面規制這些不當行為。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作用體現多個方面:第一是維護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行為、宣示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這對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制止不當競爭行為十分重要。第二是引導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誠實守信,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公平競爭。第三是為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提供彌補法律漏洞、創造性司法的法律依據。因此,將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適用應是商標法的應有之意,《商標法》第7條已將誠實信用納入其調整的范圍。

從商標的本質出發,也揭示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重要作用。商標不是單純的符號,其背后凝結商標持有人對其品牌的精心維護,包含著市場經營主體用心經營累積的商譽,從商標背后的商譽而言,商標天然地與誠實信用原則不可分割。從某種意義上講,商業信譽可以看作商標的“靈魂”,如果失去“靈魂”,商標只不過是一個普通的標識符號;同時,社會經營主體只有誠實、善意的使用商標才能不斷地累積商譽。因此,從商譽的角度出發,商標的申請到使用都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不當的申請行為及使用行為不僅會降低消費者對商標持有人的評價,而且還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三、誠實信用原則對惡意申請行為的規制

根據前述,正是由于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李文亮醫生對于疫情防控作出的重要貢獻,已被賦予了特殊的情感和含義,部分申請人在“搭便車”“蹭熱度”的思維影響下,在疫情防控期間惡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系列商標,該行為已嚴重傷害廣大人民群眾的感情,確實造成了不好的社會輿論影響。為打擊上述惡意申請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對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進行管控并且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注冊。

正如前面所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適用《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對“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實施的管控行為,并不符合《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依據與決定之間存在邏輯錯誤,并有可能損害其他正當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如前所述,徐國棟教授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本身是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可見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適用本身不存在障礙。相關主體惡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系列商標的行為,從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經驗和通常認知角度出發,相關主體在抗疫時期搶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標的行為,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害于民族情感,亦被社會輿論廣泛譴責,該行為很明顯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但是,在此情況下對于惡意申請的行為顯然不宜以《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進行管控并且不予注冊,以誠實信用原則對該類惡意商標申請行為進行管控和規制無疑更加符合《商標法》的規定。

在司法裁判中也已有部分法院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中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商標惡意申請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該案原審原告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共同持有第10619071號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注冊在第25類服裝鞋帽類別,兩原告系涉案注冊商標的共有人。原審被告是優衣庫公司、優衣庫船廠路店;優衣庫公司的股東株式會社迅銷持有第791494號“UNIQLO”注冊商標、第3002206號注冊商標、第3012401號“優衣庫”注冊商標;2012年11月3日,該企業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G1133303號商標領土延伸被駁回。

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以優衣庫公司、優衣庫船廠路店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上及相關商業活動中尚自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識為由,主張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將優衣庫公司與優衣庫船廠路店訴至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均認為:“優衣庫公司、優衣庫船廠路店未經權利人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許可,擅自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商業標識,該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但是,本案兩原告并未將涉案商標投入真實的商業使用,而是將涉案商標作為索賠的工具;涉案商標不產生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同時未產生相應的市場價值。因此,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并遭受實際的損失,其要求被告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僅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使用涉案商標,停止侵權行為。”

優衣庫公司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其不承擔侵權責任,不構成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七條已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盡管前述規定于2014年5月1日方施行,但作為民事基本法,我國《民法通則》早已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善意、審慎地行使自身權利。誠實信用原則被譽為‘帝王條款’是一切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時均應遵循的基本準則。誠實信用原則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發揮著全局性的作用,商標領域亦當然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惡意搶注涉案商標后,意圖將涉案商標向優衣庫公司等高價轉讓,在優衣庫公司等拒絕高價轉讓行為后,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又分別以優衣庫公司及其各門店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批量訴訟;利用被告門店眾多的特點,形成大規模批量訴訟,意圖通過法院訴訟獲得不當利益,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其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該原則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商標法領域當然適用。誠實原則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參與社會經濟生活,但也為民事主體正當行使其合法權利劃定了權利邊界,民事主體在應當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自身權利,也就是說其權利是有邊界的。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任何民事主體都應當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在優衣庫公司、指南針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中,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惡意申請第25類涉案商標,在“勒索”優衣庫公司未果后,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又利用被告門店眾多的特點,試圖以大規模批量訴訟獲取不當利益,主觀惡意十分明顯。該行為已明顯超出合理、審慎行使自身權利的邊界,違反了《商標法》第7條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以該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否定性評價,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通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可以發現,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帝王條款”,不僅指導民事主體正當實行其權利,指導民事訴訟活動,同時,該原則還具有一般條款的效力,在民事主體所實施的商標申請行為、使用行為或訴訟等明顯具有主觀惡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以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評價。在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中,最高人民法院正是直接發揮誠實信用原則的一般條款效力對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的惡意申請、惡意訴訟行為直接予以駁回。

如前所述,在這次疫情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對系列商標搶注行為以存在“不良影響”為由進行管控。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不良影響”對申請“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進行管控不僅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立法本意,而且可能會出現邏輯錯誤及損害權利人正當權利的情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本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判例可以發現,誠實信用原則對于社會經濟生活及司法審判不僅具有指導意義,同樣也發揮著一般條款的效力,對于主觀惡意明顯的行為,可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否定性評價。

四、結語

申請人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惡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為打擊上述惡意申請行為,以《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為依據,對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進行管控。但是《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本意是指商標標識本身可能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而非申請商標的行為可能會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運用《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對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行為進行管控恐不符合立法本意。

誠實信用原則為一切民事主體樹立了一個“誠信”的道德標準,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民法的帝王規則,在整體民事法律體系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該原則在《商標法》中適用應是《商標法》的應有之意,也符合商標的本質。相較于《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不良影響”使用的嚴格限制,誠實信用原則貫穿商標申請、使用的各個階段,商標申請人(持有人)無論是申請、使用或者訴訟都需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疫情期間,惡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行為無疑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于此而言,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對上述不當行為予以“管控”更加符合法律規定。(來源:《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21年第1期)


編輯:海洋

已經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