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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周刊

秦前紅:強化檢察機關在減刑撤銷程序中的法律監督權

2021-09-29 20:26:04 來源:中國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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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前紅(圖)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云衢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來源:檢察日報。

□為最大限度地保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監督的良好效果,有必要強化檢察機關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撤銷制度中的法律監督職能。

□當前,應在對減刑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結合減刑撤銷案件的特點,構建完善的減刑撤銷制度。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自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監獄巡回檢察工作以來,查處了一些有關監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案件。筆者認為,為最大限度地保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監督的良好效果,有必要強化檢察機關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撤銷制度(下稱“減刑撤銷制度”)中的法律監督職能。

減刑撤銷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78條規定,減刑一經作出即生效,但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撤銷減刑。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一審裁定的可以上訴,對于已經生效的裁定可以通過申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因此,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減刑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或者申訴,但結合減刑裁定的效力而言,沒有具體規定應適用哪種程序對減刑裁定予以撤銷。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錯誤減刑裁定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也沒有明確是否可以撤銷減刑裁定以及撤銷應當適用何種程序。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均涉及到了減刑裁定效力存續問題:一方面,再審案件當中,依法改判無罪的,減刑裁定自動失效;另一方面,對于漏罪和故意犯罪的減刑人員,在數罪并罰后,減刑裁定自動失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20條、第21條規定了檢察院、法院發現減刑、假釋裁定存在錯誤時,可以要求、決定重新審理,但并未細化相關流程。

由于現行減刑制度沒有考驗期限,缺乏事后約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有服刑人員為了實現以欺騙手段獲取減刑的目的,在監禁過程中假裝努力改造,在達成減刑的目的后,其勞動改造表現每況愈下,甚至發生違反監獄管理秩序或者再犯新罪的情況。針對上述情況,有的地區對其予以撤銷減刑處理,有的地區則對其施以警告、禁閉等處分。鑒于各地刑罰執行尺度和標準不統一,難以實現對服刑人員在減刑后的行為施加長期有效的影響,筆者建議,當前應完善減刑撤銷制度,以保障對服刑人員進行教育改造的刑法目的充分實現。

減刑撤銷制度的完善

建議立法機關在對減刑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結合減刑撤銷案件的特點,構建完善的減刑撤銷制度,明確檢察機關在減刑撤銷程序中的法律監督職權。

設置減刑考驗期限。減刑考驗期限,是指為了促進獲得減刑的服刑人員能一如既往地積極改造,設定一定的期間,減刑者只有在經過此期間未有違規抗改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減刑期才正式有效,否則,其所減刑期將被撤銷而歸于無效。關于減刑考驗期,英國相關法律規定,特定服刑人員即使減刑釋放,在原判刑期屆滿前仍按假釋犯對待。法國相關法律規定,服刑人員在減刑之后的服刑期間,如有不良行為,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銷縮減的刑期。設立減刑考驗期限的目的和意義在于延長因減刑對服刑人員形成激勵的時間,強化減刑制度的后續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

減刑考驗期限應當如何確定更為合理?筆者認為,可以將減刑考驗期限定為:第一次減刑的減刑考驗期為本次減刑的生效日至下一次減刑的生效日,依此類推。如果在此期間,服刑人員有撤銷減刑的情形,其所減刑期因被撤銷而無效。最后一次減刑的減刑考驗期為該次減刑生效的次日至刑滿釋放日加上最后一次減刑的天數,如果出現撤銷減刑的情形,其所減刑期因被撤銷而無效,由原刑罰執行機關收監將其最后一次減刑的期間執行完畢。若重新犯罪的,按照我國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減刑考驗期限屆滿,刑罰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或者作出不予減刑決定后,須報檢察機關審核。

在減刑考驗期限內的服刑人員,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撤銷減刑裁定:1.減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2.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3.違反監獄法和其他監管規定,破壞監管秩序的;4.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破壞監管秩序的;5.未達到《司法部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中關于減刑所需分數。

明確減刑撤銷的啟動程序。刑罰執行機關是提請減刑撤銷的當然主體。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當發現屬于不當減刑時,可以提請撤銷減刑。

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撤銷減刑的,由刑罰執行機關比照提請減刑程序制作《提請撤銷減刑建議書》,并同時附送認定服刑人員減刑后嚴重違反監規紀律并受到警告、記過或者禁閉等行政處分的證據,提交給檢察機關審查核實后向原作出減刑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檢察機關提請撤銷減刑的,對于因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而應當在數罪并罰的同時撤銷減刑的案件,則由檢察機關在對新罪或者漏罪提請公訴時,在《起訴書》中載明撤銷減刑的建議,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減刑,實行數罪并罰;對于違法違紀尚未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法院提交《糾正不當減刑裁定意見書》。

構建減刑撤銷的審理程序。就減刑撤銷案件的審理程序而言,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減刑撤銷案件中法院的確定。減刑撤銷以原有減刑裁定的作出為前提,鑒于作出減刑裁定的法院對于相關案件情況更為熟悉,為提升司法效率,減刑撤銷案件的審理宜由作出減刑裁定的法院擔任。倘若服刑人員重新實施故意犯罪行為,且審理該犯罪行為的法院為審理減刑案件的下級法院的,則下級法院宜將減刑撤銷案件移送至審理減刑案件的法院予以審理。第二,減刑撤銷案件中合議庭的組成。為確保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法院在審理減刑撤銷案件時,需另行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第三,減刑撤銷案件的法庭審理。鑒于減刑撤銷的目的在于剝奪服刑人員所享受的減刑待遇,故減刑撤銷與服刑人員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此類案件的審理應以公開的形式進行。在庭審過程中,法院可對刑罰執行機關提供的撤銷減刑的事實進行調查,對相關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聽取服刑人員的陳述和辯解,要求證人到庭提供證人證言。倘若服刑人員一方對減刑撤銷不予認同的,則可以針對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同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相互質詢。第四,減刑撤銷案件中服刑人員的訴訟權利。減刑撤銷涉及服刑人員的法定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服刑人員享有辯護權,可以自行辯護或委托辯護人辯護,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減刑裁定可以提出上訴,因此,在減刑撤銷案件中,服刑人員不服法院減刑撤銷裁定的,也可以提出上訴。

強化檢察機關在減刑撤銷制度中的法律監督職能

一是完善檢察機關的審核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上述條款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等刑罰執行活動的審核權。強化檢察機關在減刑撤銷案件中的審核權,有助于對刑罰執行機關和人民法院實現相應的法律監督與制衡,進而有助于確保減刑撤銷制度運行的公平和公正,保障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于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撤銷減刑的,檢察機關經過審查核實之后,不贊成撤銷減刑的,則依法應將相關材料予以退還,同時應當就不贊成的事實與理由作出相應的說明。倘若檢察機關贊成對服刑人員所獲的減刑予以撤銷的,則依法應當制作減刑撤銷意見書,并將該文書和相關的證據材料移交給人民法院。

同時,刑罰執行機關也享有相應的救濟權力,倘若刑罰執行機關對于檢察機關的意見不服的,可以就此向該檢察機關申請復議,對于復議結果仍然不服的,則可以就此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進行復核。

二是細化檢察機關的調查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書副本后,應當及時審查下列內容:(一)被減刑、假釋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罪犯被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在減刑撤銷案件中,基于檢察機關的審核權衍生出了調查權,檢察機關有權對減刑的服刑人員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必然要求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權。因此,減刑撤銷案件中,檢察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可以依法查詢、調閱相關證據材料,向服刑人員、刑罰執行機關工作人員、證人等相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

三是強化檢察機關的糾正權和抗訴權。減刑裁定屬于刑事裁定的一種類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享有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當減刑裁定進行糾正的權力。檢察機關行使減刑撤銷案件的糾正權,一方面可以基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要求刑罰執行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請撤銷減刑,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服刑人員是否符合撤銷減刑的條件。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有部分不當減刑是由于刑罰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所致,如檢察機關向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撤銷減刑的意見,刑罰執行機關不愿配合,檢察機關有要求人民法院針對不當減刑進行糾正的權力。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減刑裁定,可作兩種情況處理,即未生效的減刑裁定處理和生效的減刑裁定處理。第一種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這就意味著二十日內,該減刑裁定尚未生效。這種情形下,檢察機關發現服刑人員的減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向人民法院制發《糾正不當減刑裁定意見書》。第二種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是檢察機關對生效的裁定作出的處理方式,人民法院應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不當減刑裁定意見書》或《抗訴書》后的特定期限內重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


編輯: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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