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 17:14:11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10月28日電 (唐佳)近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規定,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簽訂協議,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遵守平臺內容生產和賬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在注冊賬號時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一如自然人的姓名、企業的商號,是互聯網用戶網絡身份的標識。”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李懷勝表示,通過注冊等途徑獲得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意味著互聯網用戶獲得了深度參與某類網絡生活、享受某類網絡服務的資格,賬號也是用戶網絡入口的媒介和網絡用戶數字化身份的網絡載體和映射,因而強化對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的管理,屬于網絡內容監管的重要環節。
在李懷勝看來,現行的《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來,我國的網絡運行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網絡法治環境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數據安全法、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網絡法治體系基本構建完成,網絡監管法治化水平大幅提升。“網絡運行環境和法治環境的巨大變革自然會投射到網絡監管的各個領域,基于此,修訂完善《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談及此次《意見稿》與原規定的區別,李懷勝表示,《意見稿》法條規模幾乎增加了一倍,內容表述也更加充實豐滿,章體例設置更加合理,但更大意義還在于規范內容上,“它針對互聯網用戶賬號的全生命周期進行管理,涉及用戶賬號的注冊、使用、管理、注銷等各個環節,而原規定僅僅針對用戶賬號的注冊環節,監管延長線的拉長,賦予了新規定更強的生命力,也極大擴充了新規定的適用范圍,使之成為互聯網賬號管理領域的‘骨干法’。”
此外,李懷勝表示,《意見稿》對于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邊界設定更加清晰、法規適用的操作性更強。例如,針對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意見稿》對賬號稱謂的禁止性內容規定更加具體和明確;針對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意見稿》對實名制注冊的驗證方法、程序,未成年人等特殊主體的賬號注冊,從事特殊領域活動的賬號注冊等,都提出了相關的審核義務,同時為貫徹落實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意見稿》也對網絡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義務進行了再次申明。
“總之,《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在互聯網賬號注冊、申請、使用、管理全流程過程中涉及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強化了個人用戶相關權利的維護以及網絡平臺的監管義務,明確了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李懷勝說。
編輯: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