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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周刊

中律縱橫:如何防范債權轉讓風險?

2020-06-05 9:32:22 來源:中華網

案例回顧

某某資產管理公司某辦事處系某某軋鋼廠的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某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又將受讓的債權轉讓給某某港務實業公司(受讓前,訴訟時效期間應屆至2009年1月29日)。2007年11月25日,某某實業公司向某某軋鋼廠發送《債權轉讓及催收欠款通知書》,但未送達成功。2009年1月15日,某某實業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某某軋鋼廠清償債務,但人民法院認為債權轉讓通知未成功送達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某某公司請求某某軋鋼廠償還債務的債權請求權基礎不存在,故而裁定駁回了起訴。

2014年7月11日某某務實業公司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某某軋鋼廠償還借款。法院認為,當事人起訴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之法律效力,但應當以當事人合法起訴為前提。2009年法院已裁定駁回起訴,因此該起訴無法引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之法律效果,某某實業公司對某某軋鋼廠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故而裁定駁回了某某實業公司的起訴。

某某務實業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認為:債權轉讓通知未送達債務人,并不影響債權受讓人取得受讓債權。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債權轉讓通知行為人,從文義上應理解為債權轉讓人,但在可以確認債權轉讓行為真實性的前提下,亦不應否定債權受讓人為該通知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應以債務人是否知曉債權轉讓事實作為認定債權轉讓通知法律效力之關鍵。故債權受讓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借助人民法院送達起訴狀的方式,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亦可以發生通知轉讓之法律效力。在上述案件中,某某實業公司的債權轉讓通知和要求清償債務之請求,在經人民法院成功送達起訴狀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點及案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該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款規定的比較簡單、籠統,導致實踐中因債權轉讓通知產生的糾紛較多。最高院的裁判支持了實務中比較主流的兩個觀點:

1、債權轉讓通知主體:在可以確認債權轉讓行為真實性的前提下,亦不應否定債權受讓人通知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應以債務人是否知曉債權轉讓事實作為認定債權轉讓通知法律效力的關鍵。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僅提到轉讓人作為通知主體,但該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債務人錯誤清償,在可以確認債權轉讓行為真實性的情況下,債權受讓人也可以成為通知的適格主體。

2、債權轉讓通知方式:盡管法院認可了債權受讓人作為通知適格主體的身份,但是實踐中債權受讓人可以采取的通知方式并不多。本案中法院認可了債權受讓人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借助人民法院送達起訴狀這種通知債務人的方式。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訴訟方式外,對債權受讓人作為通知主體的其他通知方式,法院的態度都是比較保守的,主要還是考慮債務人與債權受讓人不直接發生聯系,因此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的通知難以辨別真實性,故而還是應該謹慎處理。

實務與債權轉讓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企業之間的債權轉讓越發常見,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原債權債務人之前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就受讓部分的債權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的權利。

實務中為什么債權轉讓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呢?因為不論是對轉讓人還是受讓人來說,債權轉讓都是一個雙贏的選擇。

對于轉讓人來說,債權轉讓可以在最快時間內實現資金變現,使債權具備了流動性。轉讓人通過轉讓債權從受讓人處獲得現金。就可以利用提前變現的錢去完成其他的更有意義的投資,并將自己的風險降至最低。

對于債權受讓人來說債權轉讓人肯定會按照一定的折扣來出售債權,但受讓人向債務人實現債權時卻不會打折,這其中的差額即是債權受讓人可以獲取的收益,此外,原始債權還會對應一部分利息。因此兩項收益相加,從投資角度來說,受讓人的獲利空間很大。

防范債權轉讓的風險

雖然債權轉讓可以讓雙方實現雙贏,但是風險一直存在,在此,提示企業在進行債權轉讓時,一定要注意如下風險:

1、轉讓的債權必須合法有效,且轉讓人對此有處分權:受讓人在與轉讓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轉讓人及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確保受讓的債權真實、合法、有效,且轉讓人有權處分,避免利益受損。

2、確保轉讓程序合法:受讓人與轉讓人必須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并確保有效通知債務人。雖然法院目前在一定情況下認可了債權受讓人作為債權轉讓通知主體,但是為保險起見,還是建議各方在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要求轉讓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以及違約責任。盡量避免"債權轉讓通知由轉讓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轉讓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籠統條款。

3、發出更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對于債權轉讓通知,建議還是由律師代為起草,作為轉讓合同的附件,轉讓通知中可以通過設置轉讓通知及催款通知兩部分內容,達到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功能,避免受讓的債權未行權即過訴訟時效。

4、債權轉讓協議應盡可能防范風險: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應盡量聘請律師審核協議,避免轉讓人在協議中排除其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款。

作者 / 糖糖

編輯 / 許晗法律顧問 / 王丹 趙星曄審校 / 許晗 曾龍


編輯:楊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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